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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城头条  >  本地  >  广西的家长注意啦!打疫苗出现异常反应,可以直接申请补偿
广西的家长注意啦!打疫苗出现异常反应,可以直接申请补偿
2019年01月13日 10:18   浏览:85429   来源:微顶同城头条资讯

孩子接种疫苗出现不良反应,可以申请保险理赔。近日,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做好2018年度第一类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基础保险工作的通知》。接种第一类疫苗出现异常反应的病例,可以直接申请补偿。补偿内容包括医疗费、陪护误工费、交通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死亡补偿费等。


补偿工作向前追溯3年

据介绍,由于个体差异等多种原因,极少数疫苗接种者可能会发生不同程度的异常反应。轻的可能是红肿、局部疼痛,严重的可能致残,甚至死亡。因此,严重的接种反应一旦发生,对家庭是沉重的打击。

按照《通知》规定,2018年11月6日起,需要补偿的第一类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病例,受种者方可在辖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协助下向保险机构提交补偿申请,保险机构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2018年第一类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基础保险实施方案》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83号)的相关规定核算补偿金额,受种方与保险公司签署补偿协议书后,保险公司将补偿款直接划拨至受种方账户。

自2018年11月6日起向前追溯3年(即2015年11月6日至2018年11月5日),在这期间广西范围内发生的,调查诊断专家组已经作出诊断结论或者鉴定结论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病例并且没完成补偿的病例,也将移交保险公司跟进后续补偿工作。

广西最高补偿或达60余万

对于儿童接种疫苗后死亡这一最严重后果,补偿方案中规定,经诊断或鉴定,明确为接种异常反应的,补偿标准为接种年份的上一年度自治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记者查阅了自治区统计局发布的2017年广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按照2017年广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0502元计算,假设2018年接种疫苗发生接种异常反应死亡,可获得约61万元补偿。

此外,经诊断或鉴定,不排除为第一类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病例,一次性予以补偿,最高不超过10万元。偶合死亡的病例,一次性予以补偿,最高不超过5万元。

在接种疫苗后死亡的案例中,儿童家长最终可能会收到“偶合症”的鉴定结果。尽管难以接受,但这却是预防接种中一个难以完全避免的问题。

根据原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介绍,偶合症是指受种者在接种疫苗时,正处于某种疾病的潜伏期或者前驱期,接种后,这种疾病发作,与预防接种仅在时间顺序上形成了巧合关联,但并无实质关联。当受种者存在某些基础疾病(自身或其家长对病史并不了解或未向接种医生提供病史),接种时巧合发病(急性复发或加重),也属于偶合症。此时预防接种可能是基础疾病的刺激因素,但疫苗本身不是根本原因。

这种“好好一个孩子,打完疫苗就出问题了”的偶合事件,也列入了赔偿范围。


各地补偿金额差距较大

2018年12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分组审议疫苗管理法草案。一些委员就疫苗不良反应补偿问题指出,应建立统一的异常反应补偿标准。因为由于各地经济水平差异,相同类型病例,各地补偿金额差距较大,容易引发社会矛盾。

有委员提出,以口服脊灰疫苗导致的疫苗衍生脊髓灰质炎病例为例,按照北京市的计算,患者最多可得到约140万元补偿,而按照重庆的补偿办法计算,患者最多只能得到约60万元补偿,西部省份可能会更低,差距太大。

由于受种者的个体差异,异常反应在所难免。基于此,建议应制定全国统一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及标准,以免因补偿标准不一,诱发社会矛盾。


【相关链接】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相关内容

保险期限:

保险期限1年,自2018年11月6日0时起,至2019年11月5日24时止。

保险对象:

1、保险期限内,在广西范围内接种第一类疫苗(含县级及以上政府采购,免费为群众接种的疫苗),诊断结论或鉴定结论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病例及其他相关病例。

2、2015年11月6日至2018年11月5日期间,在广西范围内发生的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并且调查诊断专家组已经做出诊断结论或鉴定结论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且没有完成补偿的病例。

补偿依据:

申请补偿保险依据,必须是我区县级及以上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专家组作出的调查诊断结论,或设区的市级、自治区医学会组织专家组鉴定作出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结论,且在法定期限内相关各方均无异议生效的调查诊断结论或鉴定结论。

补偿标准:

(一)诊断结论或者鉴定结论明确为第一类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病例。

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83号)标准。

1.医疗费:受种者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因诊治、康复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相关疾病实际支出的基本医疗费用,按照医疗保障制度报销后的个人自付部分(自费药品除外),凭提供的原始收费单据支付。

2.陪护误工费:受种者在治疗期间其陪护家属(限1人)和有固定收入的受种者的误工费,按照接种年份的上一年度自治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误工费计算期限从申请调查诊断之日起至确认补偿之日止。

3.交通费:受种者和1名陪护人员实际必需使用的交通费(包括因病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原则上按照乘坐的汽车或者火车票据(软卧除外)凭据支付。

4.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确认的伤残等级和按照接种年份的上一年度自治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最长补偿20年;残疾生活补助费=接种年份的上一年度自治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伤残等级系数,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的伤残等级系数为100%递减至10%,每等级相差10%。

5.残疾用具费:受种者残疾需要配置功能辅助器具的,按照接种年份的上一年度单个国产普通型功能辅助器具的价格作为补偿费用标准,每5年更换一次,补偿按照20年计算。

6.死亡补偿费:按照接种年份的上一年度自治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计算。

(二)诊断结论或者鉴定结论不排除为第一类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病例,一次性予以补偿,标准如下:

1.死亡:7万~10万元。不满1周岁死亡的,补偿7万元,年龄每增加一岁补偿金额增加1万元,最高补偿不超过10万元。

2.严重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83号)伤残补偿的标准,承担相关补偿额的1/2。

3.除一般反应和造成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以外的不排除异常反应的病例,承担相关医疗、交通、陪护费用,每个病例补偿上限2万元。

(三)诊断结论或者鉴定结论明确为偶合死亡的病例,一次性予以补偿,标准如下:

一次性补偿3万~5万元。不满1周岁死亡的,补偿3万元,年龄每增加一岁补偿金额增加1万元,最高补偿不超过5万元。

来源丨南国早报客户端记者 张若凡

值班编辑丨欧阳美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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