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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城头条  >  本地  >  广西将加强食品安全监管 网络食品等纳入监管范围
广西将加强食品安全监管 网络食品等纳入监管范围
2019年01月31日 15:16   浏览:93738   来源:微顶同城头条资讯

广西新闻网南宁1月30日讯(记者 冼妍杏)1月30日上午,自治区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第二场记者会在广西人民会堂召开,邀请自治区人大法委、常委会法工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负责人就《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草案)》(下文称“条例草案”)的有关情况回答记者提问。

据了解,条例草案分七章,共八十七条,主要对强化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完善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机制、健全预防为主风险防范的监管制度、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行为、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效能等方面作出规定,并在严格落实食品安全法设定的法律责任的同时,对条例草案创设的义务性、禁止性规定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以提高对不法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震慑力。

加强网络食品交易监管落实第三方平台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如何建立健全网络食品安全监管机制,有效实施食品安全监管,促进网络食品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是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面临的新任务新挑战,也是社会普遍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针对这一问题,条例草案专设一节,对网络食品经营进行规范。

“加强网络食品交易监管,首先应当把好准入关,在这点上,条例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作了规定:一是明确网络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准入条件,网络食品生产经营者与其他普通食品生产经营者一样,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登记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二是对第三方平台和自建网站提出备案要求。”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唐政解释,条例草案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区分两种情况提出要求,一种是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应当在取得自治区通信管理部门批准后三十日内,向自治区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另一种是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外注册登记的,应当在向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用户提供网络食品交易服务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其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实际运营机构名称、地址、负责人、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向自治区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对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则明确要求应当在取得通信管理部门批准后三十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有记者提问:“现在通过网络进行食品交易,特别是通过第三方平台交易的情况非常普遍,请问条例草案对第三方平台有没有准入要求?”

据介绍,条例草案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的食品安全责任提出三个方面的明确要求:一是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审查登记;二是开展日常检查;三是及时制止违法行为。条例草案要求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发现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采取制止措施并向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发现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存在未经许可、登记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等严重违法行为的,立即停止为其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此外,条例草案对网络食品生产经营者主要有三个方面的特殊要求:一是公示证照信息;二是限制特殊食品销售;三是销售食用农产品时标示相关信息。其中,条例草案明确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通过网络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规定网络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非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应当依法公示产品注册证书或者备案证明文件,持有广告审查批准文号的还应当公示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并链接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网站对应的数据查询页面;销售保健食品应当在网站醒目位置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的字样。

规范管理农村集体聚餐就餐人数五十人以上要注意

随着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提高,因婚丧嫁娶、建房升学等在农村举办集体聚餐的情况越来越普遍,规模也越来越大,随之而来也产生许多食品安全隐患。因此,条例草案对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安全监管作了专门规定。

有记者提出疑问,条例草案是否将所有的农村集体聚餐都纳入规定进行监管?到底哪些聚餐活动需要规范管理?

“首先必须说明的一点,不是所有的农村集体聚餐都要按照规定进行监管,条例草案主要是针对达到一定规模的聚餐进行食品安全监管,设定了聚餐人数的要求。具体而言,条例草案规范的农村集体聚餐是指农村(含城乡结合部)因婚嫁、丧葬、寿辰、升学、子女出生、建房、节庆、旅游等事宜,在家庭或者非餐饮经营场所举办、就餐人数在五十人以上,主要由流动厨师或者举办者自行加工烹饪的聚餐活动。”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陈伟雄介绍。

条例草案主要从四个方面对农村集体聚餐进行监管:一是明确部门监管职责;二是明确举办者和承办者的责任;三是对提供有偿服务的承办者设置备案管理制度;四是对没有履行备案义务的,设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同时,考虑到农村实际,当前强调重在引导,不作强制性要求。”陈伟雄进一步解释,“鼓励举办者和承办者在集体聚餐举办前,将举办地点、预期参加人数等信息向所在地的食品安全协管员或者信息员报告,由食品安全协管员或者信息员及时向乡镇或者街道办事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报告;鼓励在符合食品安全条件的固定场所举办农村集体聚餐;鼓励农村集体聚餐的举办者和承办者之间、承办者和厨师等加工制作人员之间签订食品安全协议,明确各自的食品安全责任。”

“在立法过程中我们了解到,现在也有不少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是采用承包或雇用等方式,聘请专门从事这一行服务的人员进行食品加工制作,对这一部分从事有偿服务的农村集体聚餐承办者,则应当从严管理。条例草案规定其应当向所在地乡镇或者街道办事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备案,以便于食品安全监管机构掌握其基本信息、经营情况,对其开展指导和监督。”陈伟雄介绍,“对于违反规定,为农村集体聚餐提供有偿服务的承办者未按照规定备案的,将由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明确餐饮配送服务规范违规者或被罚一万元

有记者提问:“当前食品外卖服务发展十分迅速,媒体在这方面曝光了不少食品安全问题,条例草案对外卖的食品安全监管作了什么规定?违反规定将受到什么处罚?”

“食品安全法主要对传统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要求作出了规定,但对餐饮配送服务规范没有提出明确要求。针对这一情况,条例草案作出了补充:一是加强送餐人员管理;二是加强配送过程食品安全管理,避免配送过程中食品污染;三是对集中用餐配送服务重点监管。”陈伟雄在会上介绍。

条例草案中明确,要求使用安全、无害的配送容器配送食品,保持容器清洁并定期进行清洗消毒;使用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餐具、饮具、容器和包装材料,并对食品进行包装,避免送餐人员直接接触食品,确保送餐过程中食品不受污染;配送有保鲜、保温、冷藏或者冷冻等特殊要求食品的,采取能保证食品安全的保存、配送措施。

条例草案中还明确要求,为集中用餐提供配送服务的,在食品容器或者包装显著位置标明配送单位、制作时间、保质期、贮存条件和食用方法等,并按照规定留存配送食品的样品。

条例草案中指出,对违反上述规定的餐饮配送服务提供者,将由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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