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30日广西发布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5〕89号印发),这份通知要求2016年1月1日后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国务院批准的用地,其征地补偿按新标准执行。同时,2013年各市公布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自2016年1月1日起停止实施。
此次更新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范围内集体农用地(基本农田和自然保护区除外)的征收补偿,同时,也规定了征收其他类型的集体用地征收标准:
1涉及征收基本农田的,按照不低于一般农用地征收补偿标准的1.1倍进行补偿;
2征收集体建设用地的,按照不低于一般农用地征收补偿标准的0.4倍进行补偿;
3征收集体未利用地的,按照一般农用地补偿标准的0.1至0.4倍进行补偿;
4新增乡(镇)、村,参照相邻乡(镇)、村中较高的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5依法收回国有农用地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参照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进行补偿。
具体标准如下: